1. |
會名: 嗇色園主辦可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
2. |
會址: 香港九龍慈雲山雙鳳街88號 |
3. |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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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強家長、教師、學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促進三方面的友好關係。 |
3.2 |
推動家庭與學校合作,共同促進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的健康發展。 |
3.3 |
發揮家長潛力,討論教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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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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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家長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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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得加入成為家長會員,每一家庭只可委派一位代表參加,並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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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當家長會員之學生離校後,其家長會員之資格隨即自動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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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家長會員在會員大會選出九名家長出任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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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常務委員會的九名家長委員以互選方式選出一人為家長教師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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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教師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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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現任本校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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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教師會員離職時,其教師會員資格隨即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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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校長為本會之當然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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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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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按章擁有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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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會員在會員大會均有發言及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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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會員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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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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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會員均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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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家長會員均有義務繳付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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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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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會費為港幣二佰圓正,以終生制一次過形式向會員收取。每位會員獲發會員証一張,若有遺失補領,需付手續費港幣二十元。 |
5.2 |
每一家庭無論有多少名子女於本校就讀,亦只需交付一次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但若子女已畢業或離開本校超過一學年,而該家庭另有子女入讀本校時,則必須重新繳費及辦理入會手續。 |
5.3 |
如遇調整會費,則舊有之會員不必再付任何差額,本會亦不退還任何差額。 |
5.4 |
調整本會之會費,屬修訂會章情況,一切程序均須符合本會章第8.1條(修訂會章)上所列進行。 |
5.5 |
本會所收之所有款項只可用作本會一般開支,以及舉辦本會章第3 條「宗旨」下所列的活動。 |
5.6 |
所有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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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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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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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組成,擁有最高決策權,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一切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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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報告常務委員會工作及財政結算,並每兩年進行改選下屆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一次。週年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最少有五十人,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有兩星期通知。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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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家長教師會主席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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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在任何會員大會會議,會員不能委派代表投票。會員大會會議由家長教師會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在首輪不用投票,但在雙方票數相等時,會議主席可投決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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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任何議案,須超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有關修訂會章及解散本會之規定另見會章第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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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會員大會之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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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 修改本會會章(修改後經呈交社團註冊當局批准,方可生效) 。 6.1.6.2 推選及罷免常務委員。 6.1.6.3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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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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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二十人之會員聯署向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要求,及預先列明討論事項而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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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特別會員大會應在接到書面要求後四星期內召開,惟討論及議決之事項只限於書面上所列各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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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方法及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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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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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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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切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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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本會之候補委員填補常務委員會任期中出現之空缺。若離職委員同時為本校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則該離職委員仍可按《嗇色園主辦可立小學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所列,完成該任期內本校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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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
為了本會之宗旨及會務得以順利推行,常務委員會有權籌組適當之工作小組以推行特定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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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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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 |
常務委員會由十六名成員組成。家長委員九名,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教師委員七名,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六名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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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
常務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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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 |
常務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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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 |
家長委員如連續三次缺席委員會會議, 而無合理之解釋, 可由常務委員會議決取消其職務,並委任候補委員填補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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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3 |
常務委員在任期間,其子女中途退學,由候補委員填補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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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 |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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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1 |
主席(一名,由家長教師會主席擔任) -----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議決案; 召開及主持一切會議; 代表全體家長會員參與本校校董會會議; 簽署文件;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籌組常務委員會中家長委員之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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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2 |
副主席(二名,由該年度在任校長及一名家長會員擔任) ------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由家長會員之副主席代為處理。如該家長會員之副主席亦未能到校,其工作則由校長(代表教師之副主席)代為執行主席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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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3 |
義務秘書(二名,由一名家長會員擔任義務正秘書,一名教師會員擔任義務副秘書) ------ 義務正秘書負責處理一切對內、對外書信文件,會員名冊,會議議程及紀錄,保管一切有關之檔案文件及處理會籍事宜。義務副秘書協助義務正秘書推行有關工作,如遇義務正秘書未能到校處理有關工作時,由義務副秘書代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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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4 |
義務司庫(二名,由一名家長會員擔任義務正司庫,一名教師會員擔任義務副司庫) ------ 義務正司庫負責記錄一切賬項收支,簽發支票,於週年大會前編寫財政年結,並於會員大會中報告財政狀況。義務副司庫協助義務正司庫推行有關工作,如遇義務正司庫未能到校處理有關工作時,由義務副司庫代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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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5 |
活動統籌(三名,由二名家長會員擔任,其中一名為活動正統籌人,另一名則與一名教師會員同時擔任活動組副統籌人) ------ 正統籌人負責策劃,組織及推廣一切康樂活動,講座及座談會。副統籌人協助正統籌人推行有關工作。如遇正統籌人未能到校處理有關工作時,由家長會員之副統籌人代為處理。如該家長會員之副統籌人亦未能到校,其工作則由負責副統籌人之教師會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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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6 |
總務(二名,由一名家長會員擔任正總務,一名教師會員擔任副總務) ------ 正總務負責聯絡及宣傳本會各項活動,購買物品,佈置場地及處理其他會務。副總務協助正總務推行有關工作。如遇正總務未能到校處理有關工作時,由副總務代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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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7 |
編輯(四名,由一名家長會員擔任總編輯,一名教師會員擔任副編輯,另二名編輯組成員分由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擔任) ----- 總編輯負責審核及校對事宜,副編輯協助總編輯推行有關工作。如遇總編輯未能到校處理有關工作時,由副編輯代為處理。編輯組其餘二名成員負責編製各種會訊及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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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8 |
遇有常務委員離任,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候補委員填補其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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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會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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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 |
所有會議,常務委員會義務秘書均須在開會前二星期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開會日期、地點、時間、議程及上期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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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 |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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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 |
若常務委員會出席人數不足,得召開另一次會議。在同一議程而經第二次召開之常務委員會會議,不論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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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 |
任何議案須超過半數出席之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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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 |
每次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需由常務委員會主席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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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候補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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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 |
候補委員人數最多四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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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 |
由常務委員會選舉中第九位起得票最多之四位候選人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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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 |
如遇任何常務委員會委員離職,由常務委員會議決委任候補委員填補空缺。若該空缺同時為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者,該名經常務委員會議決為填補職位之後補委員上任後並無權利同時填補該離職者之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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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 |
候補委員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但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並無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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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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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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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本會之財政來源端賴會費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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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本會亦可接受個人或團體捐款或贊助,但均須事先得到常務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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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任何其他收費必須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方可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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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所有以本會名義寄存之銀行存款及 / 或利息均為本會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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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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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籌辦及 / 或進行本會一切活動之所需費用,如: 交通、紙張、文具、佈置費用及紀念品費用等均為本會支出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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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本會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之行政費用(包括社團註冊及專業核數所需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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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財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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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本會之「義務司庫」負責彙集年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提取款項之支票須由一名代表教師之委員(校長副主席或副司庫)及一名代表家長之委員(主席或司庫)簽署,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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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由常務委員會委任之屬下組織,其支出亦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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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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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本會之義務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賬目冊及財政年報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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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義務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訂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核數員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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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由會員大會選出兩名家長會員為義務核數員,於該財政年度完結後審核本會所有賬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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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
若本會要解散,除屬政府之資源,所有盈餘之資產,可撥隸可立小學,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或捐贈本港的慈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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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會章之修訂及本會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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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修訂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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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中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人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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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義務秘書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 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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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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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方能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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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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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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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本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款及教育統籌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舉行家長校董選舉, 由本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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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每名現有學生的家長可提名一位候選人參予選舉, 而每一提名需有兩名現有學生的家長和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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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本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4)款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 註冊為本校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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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停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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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本會如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 可按照教育條例第40AX條第(6)款通過決議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董的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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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會章的詮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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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地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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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章最後於2006年4月1日修定,修定之部份以綠字粗字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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